广西开始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象涉及四类人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10:58 新桂网-广西日报 | ||
新桂网-广西日报1月28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于2003年1月下旬在全区范围内陆续启动。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本自治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 《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统一印制,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原制定的优惠政策,可凭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严格申领和发放程序,按照政策规定核准扶持对象,确保我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工作的正常运转。 有关《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的具体事宜,请到所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咨询电话为0771—586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