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就反洗钱新法律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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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18: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题:国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张建平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 问: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中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请问,为什么要制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答: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洗钱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已成为现代洗钱活动、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洗钱活动的突出特征。我国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洗钱活动的冲击。这些跨境洗钱活动将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容忽视的危害。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外汇管理规章制度,从外汇管理角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合法性审查、外汇资金流动合法性审查以及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等法律义务,对防范和打击外汇领域洗钱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的要求看,散见于外汇管理规章制度中的反洗钱规定,只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专门适用于外汇领域的反洗钱规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补充,以促进外汇领域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金融领域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建立。 问:《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管理办法》时确立了下列指导思想: 一、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历年来外汇管理中发现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同时借鉴港澳和国际社会成熟的反洗钱经验,明确了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尽可能地使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二、由于金融机构是外汇资金交易的第一线,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监督的积极性,承担反洗钱的重要职责和义务,是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重要手段。 三、《管理办法》以“保护合法、打击违法”为基本原则,在打击违法外汇资金流动和各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保证正常外汇资金交易不受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合法的储蓄、汇兑、划转等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不得侵犯客户的权利。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规定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主管机关、适用范围、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以及金融机构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首先,明确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汇资金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不符合正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其适用范围及管理监督部门为: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章立制、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了解你的客户”、保存外汇交易记录、保密义务以及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等。 第三,制定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其中,两项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31项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以及27项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识别报告标准,共计60项报告标准。 第四,确定了双向上报原则的报告程序,即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各主报告机构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其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汇总其辖区内主报告机构上报的信息后在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这些只是双向上报的一般原则。对于涉嫌洗钱犯罪的外汇资金交易活动规定了特别上报要求,即:金融机构发现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嫌(洗钱)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发现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五,确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法律责任。为了增强《管理办法》的约束力,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履行反洗钱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法律责任。根据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设定了四种处罚措施: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帐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帐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金融机构违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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