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详解23条立法 董建华称市民自由会受充分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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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20:40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1月28日电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28日指出,特区政府现进一步解释实施基本法第23条 立法建议,让香港各界清楚明白特区政府在实施基本法第23条时,有决心全面符合基本法及有关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 在为期3个月的立法咨询期内,保安局共收到97097份香港本地人士提供的意见书,当中涉及340513个签 名。 叶刘淑仪介绍,特区政府就立法建议所作的进一步解释包括: ——明确定义,厘清概念。条文中的定义将更清楚订明,包括:叛国罪中的“战争”清楚订定为实际战争或武装冲突 ,并适用于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中,删除“威胁使用武力”的提述;分裂国家罪中,删除“抗拒行使主 权”的提述。 ——废除普通法中的隐匿叛国罪,并且不再增订新的成文法例。 ——废除管有煽动刊物罪。 ——更清晰界定未经授权下披露受保护资料有关“未经授权取得”的定义。“未经授权取得”受保护资料的定义,只 限于通过黑客、盗窃、抢劫、入屋犯法、贿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资料。 ——“中央与特区关系”资料清晰界定。建议中的“中央与特区关系”资料,限于与香港特区有关、并按基本法是属 于中央负责管理事务的资料,而且只有在披露会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益,才会构成罪行。 ——清晰界定禁制机制。明确订明保安局局长只有在中央根据国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缔”内地组织后,而某在港组织 是从属该内地组织,才会考虑是否需要禁制有关在港组织。而保安局局长作出任何的禁制决定,亦须符合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 权公约标准。 ——更严谨调查权力。执法机构为遏止及调查罪行而须行使紧急进入、搜查及检取犯罪证据的权力,在特区和其他国 家的现行法例中,已有先例。回应有关关注行使上述权力警务人员的职级的问题,政府将规定只有总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 员,才可在极少数紧急情况下授权行使调查权力。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必须向法庭申请手令。为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特区 政府承诺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十二部保障新闻材料,在调查第23条的罪行需要搜查或检取新闻材料时,必须取得法院手令 。特区政府亦承诺不会扩展财务调查权力。 ——清楚订定叛国罪适用范围。在香港特区地域范围内,只适用于中国公民。域外效力只限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国公民。叛国罪无论是在香港特区地域范围内或外,都不适用于非中国籍的人士。 ——司法保障。被指控干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任何非法披露罪的人,都可以选择由陪审员审讯,入 罪与否,由陪审员最终决定。至于禁制组织的上诉机制,删除设立一个特别的上诉审裁处的建议,不论是关于事实观点或法律 观点的上诉,全由法院审理。 叶刘淑仪表示,特区政府极度重视在咨询期内收到的意见,并会根据上述方向草拟条例草案。而包括立法细节的条例 草案,将会尽快提交立法会。 她强调,特区政府完全明白香港赖以成功的因素。“一国两制”的原则与香港市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香港成功 及持续发展的基础。香港绝对不会削弱这个基石。 同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港岛中区政府合署新翼会议厅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报告发表谈话时表示,相 信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后,香港市民会看到他们现在享有的自由,无论是言论、新闻、游行和集会的自由,都能够继续得到充 分的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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