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涉嫌偷税114万一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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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00:46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王军忠 记者 陈萍)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该事务所主任陈德惠偷税额达114万余元一案有了最新结果,1月24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罪;上诉人陈德惠无罪。 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市是一所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因为辽宁省长海县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对税务方面有优惠政策,陈德惠便在该局进行税务登记,以便少缴一些税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人陈德惠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1年9月6日、9月13日、2002年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陈德惠在长海县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进行税务登记,主观上是想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其已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且当税务机关检查时事务所即主动交出了全部账目,故认定其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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