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满“博士待遇”告状》追踪:施“博士待遇” 学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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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03:25 信息时报 | ||
因该校办校资格证齐全但无收费许可证 法院判学校退学费 本报讯 (记者 黄珊 通讯员 奥国平) 学校招生1个班只有1人或几人,老师竟回答这正是让学生享受“博士待遇”!(详见本报2002年10月23日A17版、11月30日A18版报道)不满学校如此招生、教学的16名学生联名与该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退还全部学杂费。昨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广州汇某金融自考辅导学校将剩余的学杂费如数 如此学校 学生寥寥设施不全民房校舍 愤怒的学生们诉称:他们自去年9月16日向汇某学校交纳学杂费6900元后,报读该校金融、市场营销等自考辅导班,入校后他们发现,这所在招生简章中号称“较大型”的学校,竟然只有两个教室几十个学生!教室在一所高校,而办公室却在另一所高校的西门,学生宿舍更只是一间挤下13人的破民房学生们追问老师有无教师证,老师们也说不出只言片语。 倍感失望的同学们于开学不到两周内便要求退学退费,然而几经争取没有结果。学生们认为汇某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师无证、年检未过,还不具有收费许可证,深感该校的招生简章存有欺诈,便联名将汇某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全部学杂费。 法院意见 学校有办学资格但收费存疑 法院经审理没有否认汇某学校的办学资格:首先,汇某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具备招生进行自考辅导教育的资格,其招生简章并未违法,也无虚假内容,不存在欺诈;其次,国家并未强制规定需持有教师证的教师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此,虽然汇某学校不能证明其任课教师持有教师证,但也不能据此否定该校的办学条件;再次,该校虽未通过2001年年检,但法律规定其仍具有办学资格。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学生提出的该校招生简章存有欺诈的主张。 但法院认为,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汇某学校,需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才能收取学生的学杂费。由于该校至今未领此证,法院认定其收取的学生自考辅导教育学杂费没有合法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汇某学校退还尚未发生的学杂费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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