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月29日
海口消息一度被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死刑,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回起诉的刘荣彬,近日获得2·3万元的国家
赔偿,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共同承担。据海南日报报道,2000年5月25日凌晨,儋州市那
大城区发生一起凶杀案,39岁的邱亚运被人打死在家中,1000多元现金被抢。同年10月24日,儋州警方以刘荣彬涉
嫌此
案将其拘留。2001年2月12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抢劫罪对刘荣彬提起公诉。同年5月14日,海南中级人
民法院认定刘荣彬犯有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荣彬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27日,海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刘荣彬犯抢劫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2
月19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撤回对刘荣彬的起诉,并于4月22日正式下达《不起诉决定书》。2002年6月6
日,刘荣彬以遭受错捕错判为由,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赔偿申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检
察院海南分院确认后认为,刘荣彬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刘荣彬从被拘留到释放,被侵犯人身
自由共549天,其请求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2002年12月1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检察院
海南分院制发《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国家统计局确定的200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3·3元
的标准,对刘荣彬进行赔偿,共同赔偿刘荣彬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3771·7元。新华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