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灵活就业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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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14:18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规范灵活就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省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这标志着,从此以后灵活就业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灵活就业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并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协议应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必备条款;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原单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接收单位应与劳动者、劳动者原单位签订协议,以明确3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计发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履行中因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及用人单位未按协议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协议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期间劳动报酬的10%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中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相关证明,延误原所用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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