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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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14:18 云南日报 | ||
从3月1日起,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将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力保护——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 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协议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百分之十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协议或虽已签订劳动协议但未明确工资标准而引发工资争议,在当事人双方就工资标准意见不一致,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并支付;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相关证明延误原所用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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