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赢了“恒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30日02:55 北京晨报 | ||
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获赔920万元 晨报讯(记者颜斐)昨天,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状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和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官司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金恒生公司和恒生公司使用“恒生”商标构成共同侵权,两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0万元。 “恒升”是笔记本电脑品牌,1993年2月20日获得注册商标权。被告“恒生”是台式电脑品牌,恒生公司于1998 年9月21日注册了“ASCEND恒生”、“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恒生”等商标。由于恒生公司注册的商标均含有与 “恒升”商标相近似的内容,而金恒生公司在销售“恒生电脑”的广告宣传中,均使用了“恒生”商标,“恒升”公司于是将 两者告上法庭,索赔950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恒升”和“恒生”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它们是同一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认为二者存在某 种联系。“恒升”商标注册在先,其商标权人早在1999年即对被告注册使用与“恒生”文字有关的商标提出了异议,但被 告仍然继续注册、使用,故对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商标的重要性就体现在其识别性上,在同一核定使用范围 内,一个商标只能存在一项专用权,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符合法定的注册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