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违法征用8亩土地 200人状告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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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31日03:05 中国青年报 | ||
詹洪春 李跃武 费尽周折之后,河南省新密市农民陈改明等216人日前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书。从2000年初开始,为了保住一块面积为7.88亩的集体所有土地,216位农民与新密市政府较劲,他们历经了上访、行政复议、4次基层法院审理和3次中级法院审理,终于在这场长达3年的土地保卫战中初步获胜。 现为城镇居民的陈改明等人,原为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2组村民,该组人均耕地不到1分。2000年初,村民突然得知,位于嵩山大道中段与开阳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块11亩土地已经被“卖”了,虽然这块土地早在20年前就用于村民的商业门面用房,但现在房子要全部扒掉,否则市建设局的铲车就要来强行拆迁。 消息传到全村,几百村民全都惊呆了:啥时候这块地卖了?地卖光了以后咱们吃啥?大家找村干部核实和质询,村干部拿出了4份上级党委、政府文件:新密国用(1999)字230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密市土地管理局新密土征字(1999)40号《关于郑州矿区石油公司征用出让土地的批复》、新密市计委立项批文、城关镇党委扩大会议决议。按照这些文件,新密市土地管理局已将梁沟村2组一块面积为5253.33平方米(折合7.88亩)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以5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郑州矿区石油公司作建设用地。 村民们当即提出许多疑问:这块土地一直是2组的集体所有土地,凭什么变成了国有土地?市政府办的征地手续何在?使用证上填的面积是7.88亩,为什么村干部却说11亩全卖了?土地局征地为什么不发公告?为什么不拿出征地方案? 全组96%的成年人共347人在反对卖地的文字材料上签了名,村民们自发组织逐级上访。但两个多月过去后,事情毫无转机。村民们决定通过法律来讨说法。 2000年12月,216名村民签名盖章推选了陈改明、郭国亮、郭跃伟3人为代表,向新密市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新密土征字(1999)040号批文和新密国用(1999)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2月14日新密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2月20日裁定“起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予受理。” 当年12月28日,村民们向郑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新密市政府有10亩以下非耕地的批准征用权,维持征地行为。村民们了解到,《河南省土地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县级政府征地审批权已于1999年4月由河南省政府取消,而该征地行为是在1999年12月27日作出的,显然属于越权。 2001年4月8日,村民们又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月底将此案移交至新密市法院审理。新密市法院再次以诉论代表人不具有资格为由驳回起诉。2001年6月8日,村民们不服裁定上诉到郑州市中院。两个月后,中院裁定维持新密市法院的裁定。 9月3日,村民们再次到新密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在2001年11月6日进行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原告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包括村民组所有。另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告征地行为属越权审批。 而被告则在文件里称“征用梁沟村2组的土地”,但在庭审中说该地属国家所有,不需要征用。 法庭查明,被告未拟定征地方案,也无编制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更无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经郑州市批准的城市规划图,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程序违法。而且,新密市政府没有依照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 根据庭审的情况,原告216名村民满以为胜券在握。但5个多月过去后,当他们向法院催要判决结果时,总被告知“审委会还要研究研究”。 直到2002年4月5日,新密市法院才作出行政裁定书,结果让原告大失所望: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驳回原告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提起上诉,并要求异地审理。2002年7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次行政裁决书,并指令郑州市下辖的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02年9月10日,荥阳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新密市政府、新密市国土局同意征用原告寨里居民组的非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寨里居民组的名称虽经变更,但其承受了原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2组的权利,故亦可提起行政诉讼。从2001年4月8日至2001年9月3日,该组村民一直在通过提行政诉讼不间断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故不应视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起诉的情形。 荥阳市法院认定,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新密市政府、市国土局已无权批准征用土地,故被告同意征用和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超越职权。并且,被告新密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在征地、颁证过程中未依法公告有关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 据此,荥阳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政土征(1999)040号文件;撤销被告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土征字(1999)040号文件;确认新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矿区石油有限公司颁发新密国用(99)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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