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硬性规定:媒体黄金段位须刊播公益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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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31日06:3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记者朱冬松报道 今后,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平均每天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段位”必须刊播公益广告,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昨天,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公益广告的发布时间、频率以及段位(版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通知除了对电视广播中公益广告的发布作出要求外,还要求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每 通知指出,凡是企业出资赞助的公益广告,一律不得标注企业商品名称以及有关内容。只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是这些名称和标识在电视画面上的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在报纸等平面媒体上所占的面积不得超过公益广告总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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