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近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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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8日03:52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本报讯 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近日实施。 这一由上海市经委、计委、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规定,对在该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助动车的报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注册已达8年、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车辆损坏严重、车型已被淘汰、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20%等。 规定还明确,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到达报废年限后,车主如想继续使用,应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 (赵起鸿程劲松)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3年02月0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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