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公司原副总受贿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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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1日19:28 人民网 | ||
人民网长春2月11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2月1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通化钢铁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元和有期徒刑7年。 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三四月间,被告人刘元和在北京参加小型连轧加热炉工程设计制造方案审查会议期间,在其住处收受江苏省扬州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冶)经销处处长常某贿赂款1万元;1999年11月,小型连轧加热炉工程安装及结算期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和非法收受扬冶公司有关人员5次贿赂共计5.9万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判决刘元和犯受贿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7万元。刘元和因涉嫌受贿罪于2002年4月27日被刑拘,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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