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还贷款 河南博爱县一干部职务犯罪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08:07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日前,经博爱县检察院侦结并依法提起公诉,该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主任李明山因挪用公款63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9日,李明山作为担保人为河南省经协(集团)太行公司在博爱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8万元。1999年3月,因该公司无力还贷,李明山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动用自己保管的1997年一期国库券50万元,并将其质押给该县许良信用社,以偿还 事发后,李明山于2002年5月10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明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偿还其为太行公司担保的贷款及利息,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熊 飞 本报通讯员 孙建设 何丽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