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直驻邕单位医疗保险规定有变 个人支付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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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11:02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2月12日讯(记者庞纯钦 实习生韦丽琴) 昨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缴纳有了新的变动。参保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比原标准降低10%,而用人单位要比原标准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我区自去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期间发现有些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出现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偏重和单位缴费率偏低等问题 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修改为“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办法为: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修改为“……具体为45岁及以下0.5%,46岁至59岁1%,60岁及以上1.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附表)。将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表中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支付10%,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支付10%。作者:庞纯钦 韦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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