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第一案”:告佛山经委索赔1.6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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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11: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广州日报报道,昨天(2.11)上午,号称“行政第一案”的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侵权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这是一件非常特殊然而又有一定普遍性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想推翻去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这份判决撤销了被告佛山市经委1994年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两个“通知”。 自筹资金20万办装饰公司 陈锦洪在原审起诉书中称,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职工,1986年与其妻萌生了办装饰公司的念头。但当时私人筹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形式。于是,陈氏夫妇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名下。1986年10月,经市工商局核准的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市经委“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兴业装饰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成为一个“集体所有制”的企业。1987年10月起,陈先后投资248万元,并与香港一公司共同投资150万元,成立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公司。截至1993年4月,整个集团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6200多万元。 1993年4月,美国庄明公司与兴业集团公司合资开办电梯工业区。陈锦洪兼职合资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然而此后不久,佛山市有关方面突然派出高级经济顾问替代了陈副董事长职务,并将其降为副总经理。 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又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撤掉陈锦洪的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兴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而任命经委干部取而代之。陈锦洪说,市经委派去接管兴业集团的“新班子”因不懂生产业务和经营管理,使企业无法正常运作。而在兴业集团三家公司基础上新合并成立的“天威电梯装饰公司”至1997年底便负债1800多万元。至此,整个兴业集团和两家中外合作、合资公司在社会上彻底消失。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6亿元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2000年7月6日,佛山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三个兴业公司“均为集体企业”,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陈锦洪的起诉。 陈锦洪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请求撤销佛山市中院的裁定。2001年8月1日,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一审裁定作了部分修正,同时指令佛山市中院对陈锦洪诉请撤销原佛山市经委(1994)044号、(1996)027号两个“通知”的起诉立案审理。 去年6月24日,佛山市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依法另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前,陈锦洪向中院呈交了将该案进行全面审理的诉求和《行政赔偿请求书》。他提出,鉴于被告佛山市经委发出的免除原告职务的两个“通知”及派员插手经营三个公司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其财产遭到巨大损害,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亿多元。 去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未经法定程序,于1994年5月作出的044号任免通知、1996年2月作出的027号免职通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在昨天的庭审中,现已改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的佛山市经委的代理人发表了意见,他对陈锦洪所说的三个企业的情况和兴衰史没有提出相反意见。但是,他说那三个企业都是市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投资主体上没有反映任何私人成分,也没有任何挂靠性质的协议。(记者窦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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