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川特大抢劫案一审 四兄弟抢银行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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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02:26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本报讯2月11日,湛江市中级法院对吴川市“1·15”特大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陈氏四兄弟被判死刑,其中一人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陈贤芳(男,22岁)、陈振芳(男,37岁)、陈多芳(男31岁)和陈家芳(男,39岁),系同胞兄弟,吴川市人。2002年2、3月间,被告人陈贤芳等四兄弟因负债和经营农场亏损而密谋制造枪支、弹药进行抢劫,四人出资由陈振芳具体负责购买制造枪弹的机器设备及原 制造好枪支、子弹后,经密谋,一致认为只有抢银行才能取得巨款。经踩点观察,今年1月13日上午,各人携带一支装有5发子弹的自制转轮手枪及预先准备好的手套、蒙面袜裤和带防风罩的头盔,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万安储蓄伺机作案。上午约8时,当解款员从解款车上把装有现金的尾箱送入储蓄所离开后,陈多芳即通知其他3人,然后冲入该所。陈贤芳用枪对着营业员周某某、杨某威胁说:“抢劫!”周、杨见情况危险,于是相继蹲入柜台底下,果断地按响了报警器,陈贤芳和陈振芳抢劫未果,恼羞成怒,分别向营业台开了二枪和一枪,然后4人冲出储蓄所,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万安储蓄所的电脑键盘和打印机遭枪击后损坏。 4被告人因抢劫万安储蓄所未遂心有不甘,逃回家后继续密谋作案,重新确定抢劫对象为从银行提款出来的储户。1月15日上午8时许,陈多芳、陈家芳各骑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吴川市有民路工行储蓄所附近物色对象。上午9时许,当发现吴川市烟草公司出纳梁某某从储蓄所提款出来,乘坐面包车离开后,陈氏兄弟驾驶摩托车跟追,当梁乘坐的面包车在烟草公司门口停下,梁背着装有巨款的黑色挂包(内有人民币257938元)下车走到烟草公司大门口阶梯正想入门时,陈氏兄弟冲上去实施抢劫,并向与之搏斗的公司职员、民警及群众开了数枪。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经吴川市在场民警、公司职员和群众的英勇搏斗,4被告人被当场制服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自制转轮手枪4支、子弹26发,被抢巨款亦当场追回。 湛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贤芳、陈振芳、陈多芳、陈家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工地使用自制枪支、弹药,暴力抢劫金融机构和从金融机构取款出来的储户,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4被告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在抢劫中致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贤芳、陈振芳、陈多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家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4被告人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及供4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4被告均表示上诉。 (吴齐强 谭智) 《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3年02月13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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