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在内地收养的子女可申请赴澳门定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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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09:14 南方日报 | ||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昨日(2月12日)向新闻界公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2月15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澳门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 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申请人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人养父母的有关资料送澳门身份证明局,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对其收养子女的资格及身份等情况进行核查 特别提醒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一、身份证、户口证明; 二、养父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收养关系证明; 五、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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