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8年后未返还 房产商出尔反尔业主终如愿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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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10:41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业主薛先生付清148465 元购得一套商品房,房产商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8年后将购房款归还薛先生。然而到期后房产商却违背承诺拒不返还。为此,薛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日前,南汇法院判决业主薛先生胜诉,并获得返还款148465 元。 1994 年10月,薛先生与上海浦东航头(集团)富田房地产经营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还本销售合同》,约定薛先生向富田公司购买南汇航头镇沪南路乐业公寓某号一套底楼 合同还约定,从薛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满8年(2002 年10月18日)后的一个月内,薛凭个人售后合同及产权证等凭证到富田公司,由该公司将薛先生原房价款在5日内如数返还给薛,还本后的商品房产权仍归薛先生所有。航头集团在合同中承诺对富田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年南汇公证处对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 之后,薛先生缴了房款,富田公司交付了商品房。但至双方约定的还本期限,富田公司及航头集团均未履行返还薛先生的购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薛先生与富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还本销售合同》有效,对薛先生要求富田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闵振华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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