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行政审判法院不应受土政策干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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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4日04:2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崔丽 本报重庆2月13日电 “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导致‘告状难’,既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 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而长期以来,“民”有“三不”: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官”有“三怕”: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法院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 李国光分析说,由于行政审判不能达到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地位,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有些行政法官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联合执法”,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有的法院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当地党政领导,有的甚至公然限制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这也是少数法院行政审判裹足不前、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各级法院应清除各种束缚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李国光强调,大力推进新形势下的行政审判,必须确立现代司法观念。 他说,在行政审判中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和维护稳定,又要抵制以所谓的“大局稳定”为借口,逃避司法监督,非法干扰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要强化裁判平等、独立、中立等现代司法观念。李国光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是其固有的属性,缺乏中立的审判就不会有审判结果的公平和正义。行政审判应维护裁判的中立、超然和不偏不倚。 ———要强化保护弱者观念。李国光说,保护弱者与对当事人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在行政诉讼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法治精神,要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杜绝将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上的错误做法。 由于原告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获取法律帮助能力较弱,在诉讼中要加强对原告的诉讼指导,逐步推行庭前指导制度,加强对庭审程序问题的解释说明,支持和实施法律援助。 ———要强化司法公开观念。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不仅要做到法律依据公开、庭审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而且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透明原则。 ———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国家司法观念,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行政机关统一执法,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要强化法律事实观念。妥善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纠正对客观事实的片面理解,避免因无休止地探求案件客观事实,造成损害司法权威、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 为切实增强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李国光要求,当务之急是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指定管辖的力度。下级法院在审理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法院提审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所属其他法院审理,上级法院也应及时主动提审或者指定所属其他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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