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竟收风险金 遇无效劳动合同可申请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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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4日09:54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做酒类推销,却要求员工把“进单位时缴纳风险金”等条款写进劳动合同。法律部门提醒,这样的条款属无效合同条款,签订类似合同的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傅小姐于去年6月到一家销售公司从事酒类推销工作,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她被迫签订了有“缴纳风险金和自愿将身份证、档案作为抵押物”等条款的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前当傅小姐准备辞去公司职务时,公司搬出这一合同,说傅小姐没能全部收回销售单位的款项,因 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很多劳动者无意中或被迫签订了损害自身权益的合同。此类事件大多发生在私营或民营企业。 法律界人士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拒签。 (记者谢惠仁) 这样的合同形如废纸 显失公平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单位一方,出现一边倒现象。 胁迫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强迫劳动者缴纳风险金等,并胁迫劳动者与他们订立所谓自愿缴纳协议书。 附带保证合同: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附带一份内容作为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的保证书。 真假合同:与劳动者签订2份合同,拿符合劳动管理部门要求的假合同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用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合同约束劳动者。 抵押性质合同: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在招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 无保障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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