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对警察做出十条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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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4日10:2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公安部出台“五条禁令”后,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为进一步从严治警、严肃警风警纪,向社会公布警察工作的十条规定,提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这十条禁令是: 一、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二、携带枪支饮酒;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工作时间饮酒; 五、参与赌博活动; 六、不履行法定义务,有警不接、接警不处; 七、在执法办案中以权谋私、弄权勒索,或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执法不公,偏袒一方,利用职务之便插手经济纠纷; 八、在执法办案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或滥用强制措施; 九、参与、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其非法活动提供保护,接受色情性服务; 十、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保管、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除对本人予以辞退外,还要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一职双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张英民 徐进 记者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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