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查办企业人员犯罪要遵循“八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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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4日10:38 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余凯、通讯员胜坤、清君、泽春报道:昨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靳军指出,检察机关在查办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时,要特别注意服务发展软环境的大背景,遵循“八条措施”。 “八条措施”即:要慎重处理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问题,正确区分、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 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保护守法企业家。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时,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恶性事件。 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都要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物资,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 查办企业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党组织通报,积极追缴赃款赃物,依法该返还的及时返还。 严禁刑讯逼供,保障人权。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和预防之机拉赞助,严禁借口办案和预防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文科认为,湖北检察机关提出的办案“八条措施”,是服务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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