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印尼海盗抢劫外轮在我国销赃 今天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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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04:33 信息时报 | ||
被告抢劫泰国油轮后在我国海域销赃时被擒 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 本报汕头讯 (记者 王冲寒 张晓雯) 10名印度尼西亚人在马来西亚海域抢劫一艘泰国油轮后,对油轮进行涂改,到我国海域进行销赃时被中国警方人赃俱获。今天,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将对这一宗涉外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被告人阿丹·奈姆受他人指使,先后招引利都安·喜拉依特等9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乘坐快艇在马来西亚海域追上泰国油轮“暹罗差猜号”,将油轮劫持,并将船上17名泰国船员捆绑关押起来。阿丹·奈姆指使他人将船名“暹罗差猜号”(SIMAXANXAI)涂改为“奥米2号”(OMY II),将注册港曼谷(BANKOK)涂改为新加坡(SINGAPORE),将烟囱由黑色涂改为蓝色。 劫持油轮后,阿丹·奈姆指挥油轮沿马来西亚、菲律宾航线航行,同年6月10日进入中国领海,在南澳岛附近海域,联系销赃柴油事宜。当晚被涂改为“奥米II号”的“暹罗差猜号”油轮在接驳柴油时,被中国警方人赃俱获,缴获被抢劫油轮和柴油1900吨(合计人民币834万多元)。案后,中国警方将该油轮及柴油变价款全额发还被害船东泰王国逞逻蒙昆船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夺取船只及船上货物为目的,在国际航线上非法登临他国船只,以胁迫、捆绑手段制服船员后劫夺控制船只,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销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今日,汕头中院将依照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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