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北京新版学生守则不再鼓励勇于牺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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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14: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 程云杰) 为避免青少年在危急关头做无谓牺牲,北京市教委对一项实施了15年的《中、小学生守则》重新修订,删除了鼓励中小学生“敢于斗争”的内容。 这项新《守则》已获教育部批准,并于17日开始同北京市170多万刚刚结束寒假返校上学的中、小学生见面。 北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李京说:“新守则是根据《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更符合孩子们的成长规律和日常行为表现,它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 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社会对青少年一直努力从小培养他们的“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于1987年开始实施的《中、小学生守则》更是把“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作为青少年的行为规范。而长期以来,敢于牺牲的“小英雄”在中国社会的舆论中也被广泛称赞。 然而,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他们的英勇行为只是出于本能,大多数在挺身而出之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死亡。 最典型的例子有:2000年6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当一名儿童在水闸边不慎落水时,年仅13岁,而且不会游泳的小学生徐振满下水救人却淹死在水中;10多年前,四川少年赖宁为扑灭山火而牺牲。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总是以英雄赞歌的形式来报道这些令人扼腕痛惜的悲剧,并号召所有青少年向他们学习。《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然而,少年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骤然凋谢,让人们深感惋惜,并引发了中国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讨论,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教育机构在宏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避免青少年对英雄行为的简单模仿。 北京一位小学教师朱良说:“儿童是可爱的,但也是幼稚的,他们学习英雄的精神应该被正确引导。而这些自我牺牲的少年英雄行为,却决不能提倡,因为少年英雄的光环,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精神创痛和社会负担。”他认为:“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应得到保护,新《守则》的出台强调了以人为本和珍惜生命的重要性。” 学生家长魏鲁声表示,学校在要求孩子们学习英雄时应首先教会他们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肩负舆论导向的新闻传媒在报道过程中不仅应赞扬英雄的“舍己为人”精神,还应强调他们在施救时的机智和聪明,以使青少年学到更多科学的救助方法。 李京说:“删除有关‘敢于斗争’的内容并不是对‘不畏困难’、‘见义勇为’精神的否定,而是更加成熟理性地对待牺牲精神。” 他说,校方有责任教育学生,社会是复杂的,当遇到坏人坏事或遭到侵害时,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初中一年级学生赵晓光认为:“虽然新《守则》不再提倡敢于斗争,但我们还应向英雄学习。珍爱生命不是懦弱的理由,因为在英雄身上我们能够得到战胜困难的勇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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