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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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2:31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主任记者 吴丹)昨日,记者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辽宁省还将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新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将给以严肃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条例明确写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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