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育女工可增加休假30天 假期可由男方享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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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3:09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 首席记者崔红) 为了配合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拟出。记者昨天从草案中看到,草案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做了相应的内容调整,增加了对独生子 女家庭给予经济帮助的内容,再次明确对晚育奖励,对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假期也可由男方享受。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再次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婚假和产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晚婚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 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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