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交通局违法扣车再当被告 原告索赔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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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3:11 信息时报 | ||
原告提出被告于扣车当天作出的放行决定65天后才被执行,因此索赔10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朝涛)交通局有无权力扣下正在运营的车辆?放行条虽然于扣车当天开出,但车子却在65天后才出了停车场,这到底是谁的责任?昨日,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因违法扣车被提起诉讼一案(本报2002年7月5日曾作报道)二审开庭。原告提出,交通局有意刁难,虽开出放行条却故意不放车,使其遭受损失。因此,他要求广州中院支持其10万多元 本案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广化赤岗气体站。其在二审法庭上提出,去年6月25日,气体站一货车正在充气,遭遇了海珠区交通局工作人员的检查。司机按要求出示了有效证件,交通局则仍以车辆违章为由,扣押了货车,并出具了扣车凭证。65天后,车辆才被放回。在这65天中,气体站只好租用车辆。 据悉,车辆被扣5天后(即同年7月1日),气体站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海珠区交通局的扣车行为违法,并要求交通局赔偿经济损失59940元。8月8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交通局作为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气体站的车辆进行检查并无不妥,但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由于当时车上存有物品,不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于取得证据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交通局就不应扣下车辆。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交通局在扣车当天就作出了放行车辆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放车的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去年12月25日,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海珠区交通局的扣车行为违法,驳回气体站的行政赔偿请求。 原告不服,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被告刁难不放行 还是原告不取车 法庭上,原告提出,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保存证据的权力,并没有强制性扣车的权力,但一审的判决回避了这方面的问题,不太公平。 同时,原告提出,虽然在扣车当天,交通局就作出了放行车辆的决定,开出了放行条,但实际上没有真正执行。当天他们拿着放行条取车时,有关工作人员百般刁难,不予放行。最后,还是在他们的一再要求,海珠区交通局才放行了车辆,但这已是65天后发生的事情了。在车辆被扣期间,他们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只好先租用其他可以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这一损失,理应由交通局承担。 被告则提出,一审判决公正合法。他们在扣车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并于当天开出了放行条,工作人员也没有拒绝放行车辆,事实是原告不及时取车,才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这一损失完全与他们无关,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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