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布服务规定 十项内容规范公安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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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4:28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慎良) 从昨天起,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规定包括窗口单位的便民服务设施、建立和实行的制度、服务行为、考评和奖惩制度等十项内容。 据了解,“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包括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等在内的五项内容。同时指出,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另外规定还包括窗口单位民警不能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更不能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请客送礼、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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