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昨天发布通告携带剧毒鼠药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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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8:1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静 实习生肖霄)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剧毒鼠药都属违法行为。昨日,市政府发布《查禁收缴剧毒急性鼠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凡有以上行为的,轻则受到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中称,剧毒急性鼠药包括毒鼠强(又名四二四、TET,俗称没鼠命、三步倒、一扫光、闻到死等)、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和甘氟等。 《通告》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我市区域内有从事剧毒急性鼠药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的行为。而灭鼠必须使用国家允许生产,并由国家指定的专供专销点提供的慢性抗凝血鼠药,购买和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用于灭鼠也属违法行为。 凡持有剧毒急性鼠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即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上缴所持有的全部剧毒急性鼠药。 同时,市民应主动检举揭发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将给予50元到500元的奖励。市级部门举报电话:市公安局63843598、市农业局69016155、市安监局63871569、市卫生局67706707、市工商局63845789、市质检局67512165、市环保局63852130、市爱卫办67706382。 其中明确规定,严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携带剧毒性鼠药。灭鼠必须使用国家允许生产,并由国家指定的专供专销点提供的慢性抗凝血鼠药。所持剧毒性鼠药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全部上缴。违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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