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不环保公众可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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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09:57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记者2月17日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日前制定了《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请见2003年第4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对于工业企业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检举和揭发,市环保部门将对有效举报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5000元。 《办法》规定的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六类:一是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二是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四是以渗井、渗坑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五是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治理或停产停业的工业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六是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办法》规定,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次。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办法》规定奖励最先举报者,同时,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积奖励金额。市环保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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