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修正草案有望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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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9日09:48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我市新建筑物不久将有一张介绍自己的“名片”。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已经多次修改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修正草案有望获得通过,修改后的法规改用了较大市立法形式,其中规定,建筑物显著部位要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除要刻上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外,还特别增加要刻上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名称。 为强化施工单位、个人对建筑质量承担的责任,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等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筑物有了“名片”后,不仅能强化建设各部门的责任意识,还能形成一种建筑文化,让更多人了解到建筑物的“历史”和主要情况。 4证齐全房屋就可入住 目前实行的工程交付使用必须具备“八证”的做法,实践中难以做到,客观上也没有必要,往往引起业主与发展商的纠纷,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法规修正草案对工程交付使用的程序、条件进行了简化,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不得投入使用”。即房屋取得这4证就可以入住,规划、环保、民防、城建档案等其余4证可在入住以后继续依法办理。 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要做安全鉴定 条例修正草案规定: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或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等情况,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才可继续使用。条例还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还有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到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此外,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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