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管道煤气判刑一年半 广州审结首宗此类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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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0日12:11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卢冬红通讯员曹志明)从广西来穗租房居住的韦烨做梦也没想到,因为盗用管道煤气被押上了被告席。 近日,海珠区法院审结了广州市首宗盗用管道煤气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广西籍被告人韦烨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1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韦烨在租住的海珠区下渡路100 号306房,在未经申报批准使用管道煤气的情况下,以私自在该处换装煤气表的方式,盗用管道煤气,并经该处将管道煤气 供给“超记”大排档使用,收取费用,共盗取管道煤气4398立方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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