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坐上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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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02:30 辽沈晚报 | ||
辽宁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附设在沈城部分街路的广告被拆除 本报讯记者葛红侠 实习生王明飞 麻晓芳报道 昨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企业状告政府部门的案件。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友好公司)称,2001年2月8日,公司与沈阳市地名办公室签订了合同,于青年大街、崇山路等街道设置地名路牌,附设有广告。合同约定,合作期内,友好公司负责地名路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从2002年11月18日晚起,被告对友好公司设置并维护的路牌进行连续的取缔。友好公司在被告实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当晚,向被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暂缓执行,查清事实,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社会损失,如果广告公司设置路牌非法,也希望以物尽其用之精神,将此路牌保持清洁、完整并移交有关单位。但被告置原告的异议于不顾,强行地破坏性地将298块路牌予以清除。由于被告这一行为,对广告公司仅路牌安置所造成的损失就达1116694.40元人民币。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既不向相对人(原告)出具处罚通知,也拒不向相对人开具收据手续。事后,广告公司虽多次与被告取得联系,但仍不予理睬。无奈,只好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审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沈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原告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是他们所为;执法局委托的辩护律师答辩称:一是拆除街路牌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街路牌拆除的行为是根据国家民政部等4部(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和《沈阳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方案》进行的,是使“地名标志规范统一”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且根据《沈阳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方案》,对地名国标化工作的不是由答辩人负责组织实施,答辩人赴现场只是对拆除行为有可能给市政设施、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不良影响进行监督; 二是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现所拆除的街路牌是由地名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其所有权不属于原告,所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 法庭上,友好公司拿出了从拆除现场录像剪裁下来的照片,但被告方称,照片上的民工无法确认是他们雇用的,不能作为证据。双方唇枪舌剑,最后,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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