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画报:关于换届选举的三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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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13:55 外滩画报 | ||
曙明 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其产生新的一届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从已经完成换届工作的其他省市来看,大多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暴露了具体工作中的一些漏洞。笔者结合一些地方换届选举的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今后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三点意见,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一是期待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代表是它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素质如何,是决定人大能否实现其职能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人大代表在结构上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从已经换出的部分地区看,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代表“官员化”。统计资料表明,有的地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70%以上。 不同背景的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自然不一样。“官员”代表比例过大,人大通过的议案、法规,其内容不可避免蒙上更多“官”的色彩。有的人提出的“官员不能当人大代表”太极端,他们也是公民的一部分,代表了一个群体,但降低官员比例,让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却是必须的。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代表“党员化”。这个问题在县、市一级表现尤其突出,有些地方的党员代表比例占到80%以上,有个别县、市非党人士的比例还不足12%。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的比例高一些是正常的。但这种和党员在全体公民中所占比例相比,就有些不正常。人大代表的群体结构、比例,最为直接地反映出各阶层人民在有中国特色政治建设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健全,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应该给党外人士更多的位置,让他们有更多发言的机会。 二是正职选举应当“差额”。 今年1月初,在湖南岳阳市换届选举中出现了“市长二次选举”风波,唯一候选人罗碧升第一次投票不过半数,未能当选,而三天后竟然以近乎全票当选。这件事迫使我们对选举制度的规定进行反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长等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因为是否实行差额选举是弹性的“可以”,岳阳市的罗碧升作为唯一的候选人参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对于副职的选举,多数地方尚能做到差额选举,但在正职的选举中,却很少看到差额的影子。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选举结果反映代表自己意志的重要保证。只有一个候选人,虽然按照规定仍可以选其他人,但由于代表所选人选相对分散,使得唯一候选人之外的人当选几乎没有可能。 根据选举法规定,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都可以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现实中,代表提出人选的积极性大多很高。如果不是刻意“追求”,一般不会出现“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鉴于岳阳“二次风波”的尴尬,更为了使人大代表真正选出自己满意的候选人,对包括正职选举在内所有选举取消可以等额的弹性规定,代之以必须差额的刚性规定,应提到议事日程。 三是,司法机关拒绝外行领导内行。 依法治国的方略,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国家从去年开始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不能做法官、检察官。 但是,和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形成对比的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门槛不见提高。在一些地方,一些从来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连做普通法官、检察官资格都没有的同志,却通过合法的选举,“摇身一变”成为院长、检察长。 人大代表不会不知道“不当法官当院长“的弊端,但是,很多时候,面对只有一名候选人的现实,不选他又能选谁?所以,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中,即使有关机构认为某个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的人非常适合当院长、检察长(既然没有从事过,这种信任从何而来本身就值得怀疑),也要坚决贯彻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中至少要有一名从事过司法工作的候选人,让代表真正行使选择的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加大上级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候选人的发言权。虽然这些年我们一再强调,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但是,因为人权、财权都在地方“控制”之下,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并因此出现了地方保护等多种问题,却是痛心的事实。 如果司法机关是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那么,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就应该由上级司法机关委派,而不是由地方人大选举。考虑到现实,短时间内这种关系恐难理顺。但是,垂直领导毕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而要加强并最终实现垂直领导,就需要在提出司法机关领导人候选人时,充分征求、听取和尊重上级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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