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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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4日13:17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记者夏震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规定四类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这四类人员包括: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据介绍,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指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其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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