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盏花”专利权纠纷案水落石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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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4日14:00 云南日报 | ||
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位代表专程到云南,向王世坤等19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面复关于云南生物制药厂灯盏花注射液知识产权纠纷有关建议的办理结果。至此,一桩长达8年的云南生物药品专利权纠纷案,终于得到公正解决。云南生物制药厂干部职工盛赞人大代表为民执言,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云南、北京两地法院依法办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企业合法权益。 灯盏花,盛产在云南的一种药物资源,对心血管疾病具有独特的疗效。1992年,云南生物制药厂与上海生物化学制药厂、云南某服务中心联营开发灯盏花注射液。1993年,云南某服务中心将灯盏花注射液技术作为技术成果申请了国家专利。在随后几年的联营中,因利益分配和专利费问题发生矛盾,至1995年各方不再履行联营协议。1996年,某服务中心获得灯盏花注射液专利权,即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生物制药厂停止生产灯盏花注射液,并赔偿1200万元侵权损失费。经市中院公开审判,依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91万元侵权损失费。制药厂则认为,灯盏花注射液属早已在全国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公开技术,不具有专利所有权,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以该项专利无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某服务中心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权无效决定”,北京市中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被告所提供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专利权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云南生物制药厂不服上诉,北京市高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决定。围绕灯盏花注射液专利权的纠纷案,酿出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使双方奔走于云南、北京之间,胜败得失瞬息万变,经济损失巨大,企业经营难以正常运行。 面对一场场官司的胜与败,云南生物制药厂的职工们搞不懂了:1982年就在各种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一种注射液制备工艺方法,被人申请了专利权,便成了个人掠取私利的“专利”,一个国有企业辛辛苦苦创出的生物药业品牌,怎能转眼就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700余名职工带着困惑,在全国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联名写信给在云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要求解决好专利权纠纷问题。 王世坤等19位人大代表会同云南代表团的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该厂发展情况及专利权纠纷的过程,认真指导该厂从法律的角度查找败诉的原因,使该厂看到,灯盏花注射液虽属已公开的技术,但从法律上应有能支持这一事实的确凿依据。制药厂通过更深入的取证,再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新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全案审查,第二次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代表们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一种灯盏花注射液制备工艺专利判决案尽快列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按程序转全国人大信访局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下,北京市高院再次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原审判决是正确的,现根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复审决定,撤销了原审判决。云南省高院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宣告专利无效为依据,撤销了昆明市中院原审判决,驳回某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云南生物制药厂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保护。 全国九届人大代表王世坤对记者说,“灯盏花”专利权纠纷案给我们一个警示:云南诸多的生物资源品牌,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被人钻了空子,一些企业品牌和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申请并获取专利权,从而失去了法律保护,酿成了纠纷案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这样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周保昌 张跃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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