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年龄有新界定 不到10岁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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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4日16:1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今天上午从省民政厅获悉,从今年起,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请追认烈士,此前被追认烈士称号的依然有效。 此消息来源于一份国家民政部对未成年人追认烈士年龄限制问题所作的答复。民政部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属于本人能理解并可预见相应后果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应当包括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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