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国旗法》规定我们可以下半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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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13:45 新浪留言版 | ||
新浪网友于2003-02-25 13:42:39就新疆地震死亡增至262人民政部已拨800万救灾款 发表评论 1999年美国轰炸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三名记者殉职。我们第一次为普通人降国旗致哀。现在新疆大地震,也特别希望我们能为了这些死难的同胞降半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曾发表过《国旗为谁而降》这样一篇文章,里面提到:我国98’洪灾刚刚过去,人员死亡3656人。救灾工作虽卓有成效,但有谁想到过为这数千死亡同胞降半旗致全国人民的哀悼呢?遗憾的是,没有——传统思维定式太强了——国旗是为逝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而降的,哪能轮上百姓呢!作者继而作了尖锐的对比:与我国洪灾同时,德国发生严重铁路事故,死亡100人,第二天即全国下半旗致哀;而就在我国抗洪取得胜利之时(9月21日),杨尚昆同志逝世,全国下半旗,独独忘了刚死去的数千普通同胞。作者指出,这是等级社会“礼不下庶人”的延续——在现代民主社会,“礼”理所应当下及“庶人”——法条摆在那里,却被“遗忘”了。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4条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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