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明金:坚持依法行政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所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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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17:1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2月25日电(张晓晶刘鑫)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郝明金认为,基层乡(镇)政府只 有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村民自治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好。 去年4月份,中国首例村主任状告镇政府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一度被镇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暂停职务”的原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主任秦守华,最终答
对此,郝明金委员认为,导致镇政府随意罢免村主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少数乡(镇)人民政府干部的法律意识不 强,不能正确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也要 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对此,少数基层党委和政府不应违反此规定,随意地以一纸命令就让村民选出来的村主任靠边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再是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 的指导、支持与帮助关系,村主任是由村民选出来的,镇政府没有随意罢免的权利。郝明金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实施是我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坚定不移的继续实行村民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 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否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乡(镇)政府是关键。如果乡(镇)政府 不带头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一种对国家法制的破坏,是对村民合法权益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犯,会阻碍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正常进行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生产,还会影响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能等闲视之,一定要加以解决。” 郝明金委员对记者说,在过去十几年中,一些乡(镇)政府在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继续沿用传统的行政命令的 工作方式,要求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命令惟命是从,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是根本行不通的。 因此,这就要求乡(镇)政府的干部要转变观念,树立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尊重村民的合法权 益,自觉地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利,否则,还将面临随时被告上法庭的危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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