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利用私分失款进行盗窃诈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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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2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高志海麻学军)一伙相互结伙,分别扮成“捡钱”和“失钱”人,以捡钱、分钱方法诱人 上当进行盗窃、诈骗的罪犯25日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这伙犯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世君、叶家明、梁卫东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 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世君14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3万元;判处叶家明9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1年,罚金1万元;判处梁卫东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因诈骗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因抢劫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人员李世君和同乡个体经营 者叶家明及梁卫东相互勾结,于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17日间,先后多次在北京市通州、朝阳、丰台、平谷、大 兴、门头沟等地的储蓄所、汽车站附近,分别扮成“捡钱”和“丢钱”人,并以“捡钱”人要分给目击者钱、“丢钱”人尾随 找钱的方法设法靠近、吸引被窃对象注意力,秘密窃取10名事主的钱财,共13万余元,2000美元。 另外,他们还于1999年4月至2002年1月15日间,以同样的方式,采用冥币换定金的方法先后多次在北京 市通州、朝阳、平谷、延庆县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等地的储蓄所、汽车站、居民楼附近,骗取他人信任,共诈骗7人钱财5万 元。 2002年1月18日11时30分许,他们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邮政储蓄所欲再次犯罪时被群众举报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世君、叶家明、梁卫东相互结伙,采用秘密窃取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 钱财,均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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