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城女”应享受村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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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08:04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有谋邢小俊)目前,“嫁城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问题成为我省妇女维权难点之一。昨日,省农业厅、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妇联联合召开“贯彻土地承包法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座谈会”。与会者达成共识:只要“嫁城女”、离婚女的户口没有迁移,她们就有权利享受村民待遇。 在座谈会上,省妇联权益部赵玉玲部长介绍,由于种种原因,“嫁城女”、离婚女往 昨日的座谈会上,与会的有关人士达成共识:法院不能把“嫁城女”、离婚女视为“特殊群体”,独立于村民之外。没有必要要求村民讨论她们的待遇问题,更不能以村民的投票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维护妇女权益要依法而行、依政策而行,不能简单地以村民投票下结论。只要“嫁城女”、离婚女的户口没有迁移,她们就有权利享受村民待遇。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依法、依政策维护妇女权益,不能为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另据了解,3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省委、省政府曾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婚后落户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问题的意见》等都对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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