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瓶盖撬市场”此路不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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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08:42 大连日报 | ||
本报曾经以《小瓶盖能否撬开大市场》为题,连续探讨了大连酒类市场瓶盖中奖以及瓶盖提成现象,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昨天,市工商局就此专门召集全市20多家酒类经销企业,明确指出,过度的瓶盖中奖和瓶盖提成,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今后将严格禁止。 目前,在大连的酒类消费市场中出现了几种怪现象,有的餐馆里促销小姐软磨硬泡, 以上行为看似商家的正常经营行为,然而,从工商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每一个饭店、酒店和酒类经销商之间,都或多或少有着一些不为人知的“猫腻”。对昨天参会的20多家经销商,工商部门也毫不客气地指出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据分析,这些“猫腻”除了过度的瓶盖中奖和瓶盖换钱以外,还有几种是:设立进店费、促销费、赞助费、宣传费、店庆费等名目繁多的贿赂性费用。有的经销商甚至掏钱赞助酒店老板的母亲过生日,并堂而皇之地把支出入账;有的经销商更加直接,在包装盒上直接印上钞票,酒店的促销小姐每卖出一瓶酒,就根据酒的不同等级,获得5元 20元不等的提成;最为严重的是买店经营行为,为了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商家对酒店用商业贿赂的方法,每月支付费用几万到几十万元数额不等,排斥竞争对手。 过度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伤害了小型经销商的生存环境。前不久,有一个外地啤酒经销商,刚到大连时雄心勃勃,但是产品投放市场以后,烦恼就接踵而至。名目繁多的费用不说,酒店还大量压款,没有办法,他们只好委托大连的几个朋友帮助他们照顾公司,他们到外地寻求发展了。这个案例充分表明,大连的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已经遭到过度的恶性竞争破坏。 据介绍,此次大连市工商局对酒类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在全国也算是开了个先河。在今后一段时间,工商部门将重点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对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同时,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予以1万 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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