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燃烧的岁月》被控抄袭 原告索赔25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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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20: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周云川李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 公司状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话剧团侵犯著作 权纠纷案。 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是否涉嫌抄袭小说《我是太阳》是此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作者邓一光签订 了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正当公司积极筹备将小说《我是太阳》改编 并拍摄电视剧期间,自2001年秋季开始,三被告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陆续开始在全国各地方电视台播映 。尽管电视剧片头标明是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但无论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甚至对白等方面, 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经比对显示,抄袭内容多达90余处。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播映和发 行,对未播映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者销毁;赔偿人民币255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答辩称: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是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编剧 陈枰女士在改编《父亲进城》原著时虽然在具体情节和内容上有所扩展和丰富,但《激情燃烧的岁月》在故事结构、基本情节 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等方面都没有脱离原著的内容;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虽然题材相同,但在主题 和故事情节发展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根本不构成抄袭。 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也辩称:《激情燃烧的岁月》得到《父亲进城》作者和编剧的合法授权,有独立的合法的 改编权和拍摄权;剧本是编剧陈枰独立完成的;是严格按照《父亲进城》和由之改编的剧本拍摄而成;两个作品主题表现、故 事结构、人物设计均不同;本案原告没有诉权,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26日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方分别就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说明,并接受对方的质证。 庭审中,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应原告的申请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就小说《我是太阳》的创作过程、主 题思想、发表时间及其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转让等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询问。 据了解,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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