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现役军人武警不得用部队驾证开民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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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04:24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记者何雪华,通讯员王肃沁)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近日,公安部已经就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交警部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作出明确批复,这一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省 记者还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凡是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都必须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军人、武警也可以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申请全国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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