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会被免予起诉?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透露,其个人偷税13万余元
本报讯综合《北京青年报》、《21世纪环球报道·明星周刊》报道随着刘晓庆偷税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
案案情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前天,记者在刘案一律师处看到了去年10月10日和11月20日税务机关向刘晓庆公司
和刘晓庆个人分别发出的5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这5份决定书抬头为刘晓庆本人的是两份,涉嫌偷逃国家税款数额为13
万余 元,其他涉嫌偷税金额均为公司行为。抬头是刘晓庆本人的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一是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发出的
:刘晓庆1997年至2001年4月出租深圳东门南路华都园21号B座,取得租金收入及保证金未足额申报纳税。1999
年4月至2002年3月,其出租蛇口碧榆路26号别墅,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此,深
圳市地税局向刘晓庆拟定作出处罚决定:拟对其个人上述未缴税处以两倍罚款81844·54元。其二,上海市地税局闵行
区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刘晓庆于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出租在上海的房产,但未向上海
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申报纳税,因此刘晓庆应补各项税费55948·05元。上述两项合计:刘晓庆个人涉嫌偷税金额
为137792·59元。2月24日,刘晓庆的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缺乏对刘晓庆个人犯罪指控的核心证据,
“刘晓庆可能会被免予起诉”。“目前有关部门主要是针对晓庆公司偷税行为调查与起诉,刘晓庆个人只是承担法人犯罪中的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该律师解释。“如果不能证明刘晓庆在公司法人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条以及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
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就看补充
侦查的结果,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是一个半月,一个案件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刘晓庆最后
很有可能会被免予起诉。”她的律师最后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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