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取消与此相关的其他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12:14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27日讯(记者肖世艳)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从现在开始,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都得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 据介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如城市居民以户或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以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将实行减免政策。 据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都要通过价格听证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作者:肖世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