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全面推广注射死刑 每个中院将配备专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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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04:22 生活新报 | ||
本报讯(记者杨运恒,记者刘卫东、郑文英) 昨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会上传出消息:今后我省将全面推广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强调,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具体有开创性历史意义的大事,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全省各中级法院在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上形式要合法、措施要有力,步子要稳妥。 赵仕杰还就各中院注射执行室的建造和专业设备的配置,注射药械的管理,执行法警和法医的培训等工作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据悉,鉴于有些案件需要到案发地宣判和执行,省法院为每个中级法院购置了一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将在这次会议上配发,由中级法院统一到案发地流动执行。 我省是最早在全国开展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工作的。1996年5月,昆明中院就正式开始研究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方法。通过大量查阅有关资料,反复筛选,认真比较,在动物身上数千次试验,分析各种拟用药物对机体的药理作用,以及配方后药物的浑浊度、沉淀度和存放期内的药效变化程度等,最终形成具有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特性的定型配方。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同年11月4日再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全国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后又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工作细则》,把人民法院开展注射死刑工作纳入科学、合法、严肃、规范的轨道。从昆明中院率先在全国开展试点的情况看,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人道、文明、科学,而且被全国各界所认同,国际舆论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同时,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也诚心接受、配合、支持这一方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会污染环境和扰民。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有77个,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我国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目前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美国、新加坡和中国。 我国死刑的执行从枪决到注射的演变,使依法应剥夺其生命的罪不容赦的人以一种较少痛苦的方式死亡,是我国法律对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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