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天实施 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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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07: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 昨天,《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在郑举行,从3月1日开始,该条例正式实施。 据了解,近年来劳动者的举报投诉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全省处理劳动违法案件3800起,2002年达到4800起。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条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该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如劳动部门在对违法行为查处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60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扣压个人证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退回劳动者,逾期不退回的,将处以实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逾期不退回证件的,按每证500元处以罚款。打工时,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将按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除支付报酬外,还将按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5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罚款处理。这些措施的实行,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记者 施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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