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将用电同价 年减轻农民负担约4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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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08:38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赵迎春) 记者日前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从今年3月1日起实行同价,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据了解,同价方案初步预定可执行5年。 据省物价局副局长刘日介绍,这次的电价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两改一同价”即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河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规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其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每千瓦时0.475元(即0.49元减去0.015元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据测算,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将平均降低0.074元,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约4亿元。 “同价”政策规定的每千瓦时0.49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每千瓦时0.475元)是到用户的最终价格,凡高于此价格的部分,用户有权拒缴,也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予以举报。对用户的举报,物价部门将有举必查,严肃处理。 省物价局在制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时,充分考虑了对城市(含县城)特困户的影响。对特困户的生活用电,按同价标准先收后退,每户每月退还电费价差3.5元。方案规定,2003年2月28日以前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可持该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价差。 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2003年4月份抄见电量的50%按同价后的电价计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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